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和党管媒体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加强校园媒体管理,做好学院新闻宣传工作,推动网络宣传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使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学院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媒体平台管理办法》(浙商大党〔202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及时反映学院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方面成果,外塑形象,内聚人心,为建设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营造良好的新闻宣传舆论氛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媒体平台,是指以学院或院内各部门为主体建设并运行的各类传统及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学院门户网站、微博、学院相关微信及自主开发、外包开发或第三方提供的移动互联应用程序(APP)等。

第二章 媒体平台发布内容

        第四条 学院对各类媒体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分为学院一级媒体平台和学院二级媒体平台两类。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http://scie.zjgsu.edu.cn/)门户网站、SCIE先锋微信公众号为学院一级媒体平台。院内各部门开设的微信和其他媒体平台为学院二级媒体平台。

        第五条 学院一级媒体平台发布的主要内容为:

        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上级部门、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指示精神等的报道; 

        2.学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特色活动、突出成就的报道; 

        3.重大会议、重要活动以及重要学术会议的报道; 

        4.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的重大成就和典型经验的报道; 

        5.学院获校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等荣誉的报道; 

        6.学院重要外事出访交流和外宾来访活动;

        7.学院校友走访和校友来访活动的报道; 

        8.其他展示学院良好形象的重要报道。

        第六条 院内其他媒体平台发布的主要内容为:

        1.在院级媒体平台发布内容之外的工作和活动报道; 

        2.院内各部门贯彻落实学校和学院重要会议精神的工作部署、活动安排的典型性报道; 

        3.院内各部门在教育教学中的主要成就以及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创新工作,学术会议活动和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的报道; 

        4.先进师生和集体的报道; 

        5.其他展示学院良好形象的报道。

第三章 媒体平台管理机制

        第七条 学院媒体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学院党委书记为学院媒体平台面向学校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党委宣传委员协助学院党委书记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学院媒体平台运营状况;学院分管领导为学院一级媒体平台相应业务板块和相应二级媒体平台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院确定专人担任新闻宣传信息员,负责及时通过校内 OA 系统向学校报送学院拟发布的信息,并做好日常沟通联络工作。

        第九条 学院一级媒体平台中,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门户网站(http://scie.zjgsu.edu.cn/)由学院办公室直接管理,SCIE先锋微信公众号由学院学办直接管理。原则上,学院不同媒介的一级媒体平台应互通稿件,同步发布。

        院内各部门开设的微信和其他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院内一个部门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新媒体号,在不同平台的新媒体名称应保持一致。对开设多个账号和公开认证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应及时进行清理整合和账号信息变更。注册媒体平台名称原则上基于组织机构全称或规范简称,或者根据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和工作特性命名。使用校名、校徽等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对各类媒体平台实行申请备案管理。学院一级媒体平台的备案按照学校校级媒体平台登记备案制度进行,在创建 5 个工作日内,须在校务服务网填写《新媒体平台账号报备申请表》,由学院党委书记审批,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和学校数字化办公室备案。各媒体平台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更改密码,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报告学院党委,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和学校数字化办公室备案。

        学院二级媒体平台在创建 5 个工作日内,须填写《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新媒体平台账号报备申请表》,报学院党委审批备案。学院党委定期(每年一次)将所有二级媒体平台备案情况报送学校党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学院对各类媒体平台实行年审制度,未通过年审的平台不得运行。对不发声、乱发声和信息更新慢、内容推送迟、交流互动差、办事效率低的新媒体号应及时整改;确属无力维护的,就当予以关停。

        第十三条 以学校师生员工名义建立的,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工作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工作群,如QQ 群、QQ 工作组、微信群、聊天室等,实行创建人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部门管理。

第四章 媒体平台运营机制

        第十四条 媒体平台是学院重要的网络意识形态阵地,学院党委担负主体责任,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加强对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学院党委按要求每年对此开展专题研究。学院各部门要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把握网络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学院各级媒体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学院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对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假冒新媒体号的,学院各部门须第一时间按程序采取不良信息应急处置措施,并同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学院党委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媒体公众留言回复机制,畅通师生互动渠道,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审看发布,及时处理并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九条 提升版权意识,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转载或使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字体、视频和音频)。在转载他人作品时,除需取得授权外,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内容及标题,并应为著作权人署名和注明作品来源(如转载的作品来自网络,还应注明来源网站的网址链接或网站名称)。

第五章 媒体平台发布及审稿程序

        第二十条 学院任何媒体平台账号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

        第二十一条 新闻采写及新闻图片拍摄由活动举办部门负责。涉及学院层面重大活动的采写和拍摄,由学院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媒体平台内容发布审查机制,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院内各媒体平台的稿件审核人一栏,须同时标明责审和终审人员。

        各部门采写并提交学院一级媒体平台的新闻稿,首先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责审),对稿件的专业性、准确性、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审稿过程自行保留审核痕迹;然后报学院党委做政治导向和意识形态审核(终审),具体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学院党委宣传委员执行。

        学院各二级媒体平台稿件的责审由平台管理员负责,终审由学院分管领导负责。

第六章 媒体平台报送稿件要求

        第二十三条 稿件应新闻要素齐全,叙述准确、客观、真实;新闻标题精炼、反映新闻主旨;导语突出最有新闻价值的内容;新闻主体用典型的、有说服力的事实表现;尽量以第三人称撰写,避免使用“我们”“我院”等第一人称;新闻稿中的外文内容用中文表述,必要时在中文后用括号标注外文。 

        第二十四条 稿件篇幅一般不超过 800 字,重大新闻一般不超过 1500 字,关于师生先进事迹的通讯报道,一般不超过 2000字。稿件中新闻照片原则上不多于三张,标注配图文字说明。 

        第二十五条 学院重大新闻应当在当天或次日上网发布,特殊情况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院内各部门新闻应在 3 天内上网发布,特殊情况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对于寒暑假期间以及发生在国外或外地的新闻事件可视情况酌情处理。

第七章 媒体平台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提升网络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安全意识,定期修改账号密码并维护好终端,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媒体平台涉及提供校内数据服务或展现网站内容的,相关服务器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并报学校数字化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院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

        第三十条 新闻稿件发布后,发现标点、文字错误等一般性差错的,直接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进行修改或删除。对发现政治性错误、违反法律和政策、重大标题差错、稿件失实、重要漏稿等重大差错的,直接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学院党委书记汇报,第一时间撤稿并研究落实补救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学院党委认为确有必要时,还应同时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汇报。

        第三十一条 对出现违规内容的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浙江省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问责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逐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