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成立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对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的教学事务进行指导、监督和咨询。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长担任,秘书长由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委员包括各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研究生部、科研处、人事处、计财处、设备处、规划处、图书馆的负责人。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具体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根据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下可设立分委员会。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议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对教学过程进行监督。
(二)审议研究生教学改革方案和培养机制改革方案中与教学相关的部分。
(三)推荐校级及以上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教学项目的申报和教学成果奖项。
(四)对来我校参加研究生课程授课的外聘教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五条 对研究生教学过程中出现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作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七条 本章程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