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已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部负责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根据此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试、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资格审查、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答辩等环节,并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至少公开发表1篇(或出版1部)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撰写硕士学位论文、论文评阅、论文答辩
第六条 研究生部每年9月15日-10月30日受理同等学力人员撰写学位论文的申请。申请撰写学位论文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将以下材料原件提交研究生部审核(其中第1、2、3、4、5项须提供复印件在研究生部备案):
1、身份证;
2、学士学位证书;
3、最后学历证明;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
5、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6、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材料(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内容),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申请人自参加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开始,必须在4年内完成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同时还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4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或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需重新办理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手续,并通过相关考试后才能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撰写学位论文条件的人员,凭研究生部通知,在向学校财务处交清有关费用后,由培养学院为该生选派论文指导教师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撰写申请书》。经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撰写工作。
第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写程序(如开题报告、论文送审、答辩等)及要求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同,详见《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开题报告须在每年12月底前交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条 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研修申请获准后一年内(不少于6个月)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应是申请人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或与他人合作完成,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能表明申请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论文应用中文撰写,有中、英文摘要。
第十一条 论文评阅、答辩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起进行。论文评阅须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本学科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应有1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论文指导教师不得聘请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1个月以前,由学校研究生部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培养学院组建论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是研究生指导教师、1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论文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半个月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答辩前在校内张贴公告。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记录员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答辩情况,对是否同意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得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在半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三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填写《浙江工商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书》,并提交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证明或其他成果的原件和关键页的复印件,经培养学院汇总交研究生部。
第十三条 每年6月15日为学校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截止时间,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在每年6月份举行的校学位委员会会议上审议。
第十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签署是否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意见。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申请者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硕士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我校参照培养研究生的有关收费标准,对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收取一定费用。若本次申请无效,申请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2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如本次申请无效,下次提出申请需重新办理课程考试及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细则同时废止。如有条款与国家有关新文件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新文件为准,由学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硕士学位 同等学力 细则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