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主讲教师开设研究生课程的暂行规定
随着我校研究生教学规模的扩大和教育层次的增多,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的开设,有效发挥授课教师的学术专长,特对我校研究生课程的开设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我校研究生课程,包括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课程,经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审批同意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
二、研究生课程的授课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在研究生教学计划中,同一教师在同一研究生层次(硕士或博士)上独立开设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含2门);同一教师在不同研究生层次或类型上所独立开设的课程一学年内不得超过3门。同一教师在一学期中开设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多位教师合作开设的专题性讲座课程,按工作量折算课程门数。
四、除研究生学位课外,每门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能超过2学分。
五、对使用外文原版教材、用外语授课的教师,一般应在开课前试讲,由校研究生部组织外语水平较高的专家听课。试讲合格者方可用外语进行专业教学。
六、不同学院要求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如相同或相近的,由研究生部统一协调安排。
七、鼓励研究生按教学计划跨专业、跨学院选修课程。
八、凡选修课在开课两周后的实际选修人数低于6人(新增硕士点4人),则应终止该门课程的教学;任课教师已上的课时不计超额工作量。
九、为便于学生选课,新开课程的教学大纲需在前一学期末由学院集中上报研究生部。教学大纲包括课程学习的目的、学时、学分、讲授内容(包括章、节、目)、使用教材和参考书目等。尽可能选用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教材。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