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职责
一、研究生任课教师必须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态度严谨,积极开展与所授课程内容相关的科学研究,并熟悉和掌握课程所属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任课教师在授课前须撰写课程教学大纲并制定学期授课计划,指定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教学内容能体现研究生教学的水平,教学中力求理论联系实际,并吸收课程所属学科的最新科研成果。课程教学大纲及学期授课计划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后交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
三、任课教师应按授课计划完成教学任务,避免课程教学中的随意性。培养计划规定的课时须用于课堂教学,学生自学和资料查阅等任务应安排在课余进行。遵守上课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课、停课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并填写调课通知单,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后交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
四、任课教师应参加所授课程的监考,并严格按《浙江工商大学考场纪律规定》履行职责。考试结束后,及时阅卷,登记成绩。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表连同试卷交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
五、任课教师在教学中应及时听取学生意见,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全部课程结束后,应分析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生对该课的意见和要求,对教学进行总结,提出今后的改进设想及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除全校公共课外,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由硕士点所在的学院在制订年度研究生培养计划时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七、研究生部于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下旬将“学期研究生课程开课计划”下发至各学院,经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名后交研究生部。确需调整任课教师的,需另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