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实务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为研究生创造更多更好的实践机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实务导师(以下简称实务导师)的聘任,坚持有利于优化教师结构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法学类、理工类学科专业的硕士点和列入硕士专业学位申报的专业学科,可聘任实务导师。各学位点聘任的实务导师数,不超过当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下同)数的二分之一。学校其他专业学科硕士点,如有必要也可聘任实务导师,但在数量上要从紧控制。
第四条 聘任的实务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务导师的专业和工作与学校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学科具有相关性;实务导师属于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并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实务导师属于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应担任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的学术造诣,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
(四)具有完成所承担的指导研究生任务的必要时间。
第五条 实务导师的职责
(一)配合相关硕士点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
(二)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如合作授课、作专题讲座等;
(三)为研究生提供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创造实践锻炼机会,帮助研究生安排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促进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的建立;
(四)定期了解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习研究情况,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五)及时与研究生培养学院联系,交流研究生学习、研究和思想情况,提出培养建议。
第六条 实务导师的权益有:
(一)享用学校图书情报资源;
(二)参加相关硕士点的导师组会议或课题合作研究;
(三)承担的课堂教学任务、讲座和报告,以不低于学校同职称教师的报酬标准支付;
(四)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高层次学术论文,参照学校在职教职工的奖励标准减半给予科研奖励;
(五)对积极履行导师职责,认真指导研究生的实务导师,相关学院可酌情予以一定物质奖励。
第七条 实务导师的申报、遴选和聘任程序为:
(一)各相关学院结合研究生培养需要,向研究生部申报增列计划。
(二)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实务导师申请表》,院学术(学位)分委员会会议评审推荐,报研究生部审核汇总,由校学术(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
(三)实务导师资格由学校统一发文,并由校长签发聘书,每届聘期一般为三年;连聘连任,但最多聘任两届。
(四)对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连续两年未能指导研究生或指导人数为零的实务导师,学校不再续聘。
(五)实务导师资格申请和增列工作一般每两至三年进行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研究生部通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