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留学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留学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留学生)的培养工作,提高硕士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浙商大研〔2005〕2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二条  掌握本学科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

第三条  具有一定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

第四条  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

 

第三章  学习年限及时间安排

第五条  硕士留学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5年。根据学习需要,硕士留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多只能延长2年。

第六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硕士留学生,需经导师签字同意,学院审查同意,并报研究生部批准和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延长学习期内按学校规定,应缴纳学习和住宿费用。

第七条  硕士留学生若提前完成全部学业,经研究生部和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可提前半年毕业。

第八条  硕士留学生整个培养时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课程学习,时间大约为三个学期;第二阶段:教学和社会实践、课题研究、撰写和答辩学位论文。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九条  硕士留学生培养方式实行导师负责和硕士点导师集体培养相结合。

第十条  对硕士留学生的培养应贯彻课程学习和论文撰写并重的原则。硕士留学生既要比较系统地学习专业基础理论,又要在进行较深入的科学研究基础上撰写学位论文。

 

第五章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各专业应结合本专业具体培养目标,科学制订包括课程设置、授课计划和教学大纲等的专业培养方案。专业培养方案是研究生管理、培养和学位授予的主要依据,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硕士留学生新生入学后,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和本人实际情况,在导师指导下,在四周内制订好个人培养计划。

 

 

第六章  课程设置及要求

第十三条  学位课程。硕士留学生的学位课程为:中国概况汉语专业课程

中国概况(4学分)。

汉语(4学分)。

    专业学位课(4-5门)10-12学分,其中一级学科范围内的专业基础课2-3门(6-9学分)。专业学位课程应反映本学科的基本要求,努力使硕士留学生掌握本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第十四条  选修课。选修课旨在使硕士留学生扩大知识面,加深对专业基础理论的理解,更多地掌握学科发展的前沿知识。对于跨学科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增选两门研究生任选课。选修课(5-8门)10-16学分,可按二级学科设置。

第十五条  硕士留学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所有课程必须通过考核,合格成绩要高于60分。每位硕士留学生课程学习最低必须修满28学分,跨学科招收的硕士留学生应修课程不少于32学分,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对于申请硕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不做具体要求。

 

第七章  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硕士留学生在学期间,要结合专业课学习和撰写论文进行必要的社会实践或教学实践。对于社会实践或教学实践,硕士留学生可任选其中一项,合格者即完成实践环节,取得1学分。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的目的,是为了使硕士留学生更多地接触和了解中国社会。教学实践的目的,是为了使硕士留学生对大学教学有直接的初步接触,锻炼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教学实践的形式一般是一门课程的课堂教学,也可以协助教师参加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指导学生论文。

第十九条  社会实践结束后,由硕士留学生本人写出小结,实践单位和导师写出评语并评分。教学实践结束后,非独立担任一门课程的,需指导教学实践教师评定其成绩。独立担任一门课程教学的,学院根据教学质量评估是否在70分以上来决定教学实践是否合格(导师可在听课基础上予以±5分修正)。

 

第八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条  硕士留学生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学完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后,进入论文工作阶段。

第二十一条  论文选题应在导师的指导下,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课题。确定选题后,经过准备提出开题报告,由导师小组对论文开题报告进行评议,听取意见,修改补充;经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部备案,然后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第二十二条  硕士留学生学位论文撰写在导师指导下,必须由硕士留学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应有比较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有一定的新见解。论文具体格式参照《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定》。

第二十三条  论文评审、答辩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第十九条规定,攻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以及艺术等专业硕士学位的,论文应用汉语撰写和答辩。攻读其他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论文可以用汉语、英语和法语撰写和答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