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留学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留学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留学生)的培养工作,提高博士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浙商大研〔2005〕2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二条  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第三条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够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第四条  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五条  博士留学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根据学习需要,博士留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多只能延长2年

第六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留学生,需经导师签字同意,学院审查同意,并报研究生部批准和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延长学习期内按学校规定,应缴纳学习和住宿费用。

第七条  博士留学生若提前完成全部学业,经研究生部和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可提前半年毕业。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八条  博士留学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同时纳入博士点导师集体培养工作,即实行导师指导和博士点导师集体培养相结合方式。

第九条  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导师和培养学院应为博士留学生了解我国社会经济实际创造条件。博士留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以开阔科学视野,活跃学术思想。

 

第五章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十条  招收博士留学生的学院,应制定博士留学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明确规定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和学分安排、课程教学大纲、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的要求。培养方案由博士点导师集体研究提出,经院学术(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该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博士留学生应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研究方向的课程和博士留学生本人的具体情况,由博士留学生导师、博士留学生本人和博士点导师集体共同研究制定。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学研究、选题报告、学位论文、实践环节等项的要求和进度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该计划经相关学院院长审批同意,在正式转入课程学习3个月内交研究生部备案。

 

第六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

第十二条  博士留学生课程学习和考试实行学分制,一般应在博士留学生入学后三学期内全部结束。博士留学生应修课程不少于12学分,跨学科招收的博士留学生应修课程不少于14学分。

第十三条  学位课程。博士留学生的学位课为:中国概况、高级汉语专业课程。学位课程的合格成绩要求在60分以上。

中国概况(3学分)。在我校取得硕士学位后攻读博士学位课程的,中国概况的成绩可按硕士阶段的考试成绩进行登记。

汉语(3学分)。

专业课(6-8学分)。专业课一般按二级学科设置,包括为拓宽专业知识需要的课程,为进入学科前沿或结合研究课题需要的理论专著、文献专题研究课程,适应学科交叉发展需要而开设的课程等。专业课程应力求与硕士阶段的课程分清层次和深度。每门专业课可设2至3学分。

第十四条  选修课。为拓宽博士留学生的知识面,适应学科发展和加深各研究方向需要而开设的选修课,可以按二级学科设置。

 

第七章  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博士留学生应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博士留学生入学后,至少应在校内博士研究生学术报告会上作一次学术报告,由导师评定分数等级。同时,参加学校举办的学术会议和学术报告会应不少于10次,计1学分。

第十六条  对于申请博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原则上按《浙江工商大学关于要求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浙商大研〔2006〕17号)执行。

 

第八章  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是博士留学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博士留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博士留学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要环节。博士留学生应选择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课题作为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

第十八条  博士留学生论文的进度和质量应做到:

(一)博士留学生入学后,在导师和博士点导师集体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须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上,就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和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案及研究进度作出说明,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过认可后才能进行课题研究。

(二)博士留学生除及时向导师报告科研和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外,每学期应在本学科点的学术会议上至少一次报告科研和论文工作进展情况,由学院记录备案。

(三)博士留学生学位论文应在导师和博士点导师的集体指导下,由博士留学生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应用,但不能作为博士阶段的科研成果。博士留学生的论文实验工作,如需在其本国或其他国家进行的,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同意,报研究生部和外事处批准。

(四)博士留学生的学位论文必须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研究成果,能够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系统深入地掌握了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科学研究方法。

(五)博士留学生的学位论文具体写作格式,参照《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定》。

(六)博士留学生申请博士学位答辩的程序及办法,按照《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第十九条规定,攻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以及艺术等专业博士学位的,论文应用汉语撰写和答辩;攻读其他学科、专业博士学位的,论文可以用汉语、英语和法语撰写和答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博士留学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要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要求及办法参照《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浙商大研〔2005〕289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