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及其附件《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

(二)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公正合理,按需设岗。

(三)有利于改善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及学历结构,不断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质量。

 

第二章  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应是我校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在岗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其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工作在省内外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

(三)年龄不足45周岁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四)获得正高职称年限不少于两年。

(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居本学科的前列,科研成果显著。近年来的科研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有关科研成果以校科研处认定为准):

(1)近五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指学校认定科研奖励分值等同国内一级以上原发刊物)或学校认定的国内一级以上刊物(不含转载)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及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专著、发表的论文获得部省级三等奖以上科研奖励。

(2)近三年来,主持过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承担的项目总经费:人文、经管类20元以上,理工科类40万元以上。

(六)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协助培养过至少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良好,有独立提出及从事创新性科研工作的能力,能胜任研究生的教学和培养工作。

第四条  我校新增博士点,在申报时作为研究方向带头人的教师即取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不需另行评定。

第五条  作为人才引进的教师在原所在单位已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不含兼职)的,可申请相同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国外引进人才可不受正高职称限制),但需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并经所在学科的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报送校学术(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者,如不具备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某一条,其申报资格由校学术(学位)委员会投票表决决定。

 

第三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如实填写《浙江工商大学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博士点所在学院学术(学位)委员会,并由学术(学位)委员会委托申请人所在学院组织审核和公示相关申请材料7天以上。

第八条  博士点所在学院学术(学位)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条件,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和表决,提出推荐(或不推荐)意见,经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校研究生部。如申请人对学院学术(学位)委员会表决结果有异议且理由较充分的,可向校学术(学位)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条  根据申请人的申报学科,校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在全国范围内聘请5名有博士生培养经验的校外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议。申请人须获校外同行通信评议专家五分之三以上票数同意。

第十条  校研究生部将获通信评议五分之三以上同意票数的申请人材料报校学术(学位)委员会。校学术(学位)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审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投票方为有效;申请者获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  凡经过校学术(学位)委员会表决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由校研究生部在校内公示。七天内无异议者,由学校发文确认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凡在我校申请兼职博导的,必须是我校的兼职教授或名誉院长,并对我校相应学科建设及博士生培养有重大支持或贡献。同时须符合上述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要求。

第十三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与动态遴选

第十四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上岗动态遴选每四年进行一次。博士导师上岗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五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指学校认定科研奖励分值等同国内一级以上原发刊物)或学校认定的国内一级以上刊物(不含转载)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主持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及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专著、发表的论文获得部省级三等奖以上科研奖励。

(二)近四年来,主持或正主持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承担的项目总经费人文经管类30万元以上,理工科类5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年龄超过58周岁博士生导师,不再参加上岗动态考核;年龄超过63周岁的,不再招收博士生。

第十六条  校研究生部负责对由各位博士生导师填写并经所在学院审核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后在校内公示;并将考核结果向校学术(学位)委员会或主任汇报,在得到确认后进行公告,列入次年招生计划。经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次年暂停招生,但可在下一轮统一考核前,在每年上半年向研究生部提出上岗申请,经近三年滚动考核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者,恢复招生资格。

第十七条  连续两次考核不符合上岗资格条件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由学校学术(学位)委员会决定是否取消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暂停招生两年。

(一)指导的学位论文经上级抽查评定为不合格。

(二)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取消导师资格。

(三)存在较严重的思想政治问题或违法违纪问题。

(四)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或学术不端行为。

(五)其他经校学术(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取消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必须实事求是,科研成果、项目和经费的填写必须有据可查。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由校学术(学位)委员会决定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二十条  1篇特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可折算为2篇一级学术期刊论文;1部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的高水平学术性、研究性专著(限第一作者),可折算为2篇一级学术期刊论文。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或集体如对博士生指导教师评审工作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异议或申诉,校研究生部负责将有关意见核实汇总后,提供校学术(学位)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得参与涉及本人和亲属的评议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交叉学科发展和申报新的博士点,允许已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申请新增博士点时担任方向带头人并在新增博士点中招收博士生,但其所具有的博士生招生资格不得超过2个学科点及2个研究方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凡涉及到学术成果级别认定的以学校公布的科研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