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课程开设

1、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培养学院确定各研究方向的教学计划。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应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改变,应由培养学院提出申请,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研究生课程应有详细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名称(中英文对照)、学时、学分、授课方式、考核方式、课程主要内容与教学目的要求、参考书目、适用专业等。

3、增设新课程,各培养学院必须事先提出教学大纲,列出课程的主要内容与教学目的、适用专业、学时和学分、开设对象、考核方式等,并填写《拟设新课程表》,经校研究生部同意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列入开课计划。

4、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选学外校研究生课程,若进修费用在学校相应教学课时报酬之内的,由学校承担,超出部分在培养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中开支。

5、课程名称应采用通用的规范化的名称,力求准确、简洁,并要求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课程名称。

6、研究生教材应选用较成熟或权威性书籍,并注意补充最新文献资料。

第二条  课程的选修、退选

1、研究生应根据各专业(研究方向)的教学计划,由导师指导确定选修课程。若不办理选修手续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定。

2、研究生在本专业(研究方向)的教学计划内办理选修手续,也可选修非本专业(研究方向)的教学计划内所开设的课程。

3、所选课程在开课后两周内可经导师同意办理退选手续。所选课程未办理退选手续,又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作零分处理,并不得补考。

4、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报考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需在导师指导下增选2门研究生课程。

第三条  硕士生课程考核

1、研究生学位课程应进行课堂考试,课堂考试成绩至少占70%,平时成绩至多占30%。根据教学需要,课堂考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考试,但均需在课堂上独立完成。

研究生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考核形式根据教学计划事先确定,规定为考试课程的应进行课堂考试(开卷或闭卷),规定为考查课程的可以是课堂考试,也可以撰写论文。

无论是课堂考试还是撰写论文,均应在学校安排的考试时间内完成。

2、评定成绩采用百分制。

3、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要及时阅卷,一周内将试卷、成绩单交研究生部。

第四条  重修、缓考

1、研究生课程成绩及格(学位课70分,其它课60分)取得学分。凡课程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者,在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一律重修。

2、因特殊情况申请缓考(不含补考课程),必须在考前书面写明充分理由,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由研究生部批准。

3、擅自缺考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籍档案,不得补考,但可申请重修。

4、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予以重修机会。

第五条  博士生课程考试

1、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要求学位课成绩均达70分以上,选修课达60分以上,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2、学位课程考试,应按培养计划规定的时间进行,可以采用笔试和口试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专题论文的方式进行。

3、博士生的第二外国语和选修学位课程以外的课程,考核方式同硕士生。

第六条  考场纪律

参照《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执行。

第七条  主考教师职责

1、考前根据考场情况和考试人数编排座位表(双隔位排列),并提前10分钟进场。

2、考生入场时,督促考生将不能带入座位的书籍、资料等集中放置在规定的位置。

3、开考前,明确宣布考试时间。开考后,清点考生人数,统计实发考卷数。

4、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言行敢于批评教育,严格要求,对不听劝阻的考生,主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报研究生部处理。

5、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中途不得离场。

6、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醒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单位、专业,做好收卷的准备工作。收卷后清点试卷数,防止试卷丢失。

7、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