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监管力度,奖优罚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估对象是所有由我校教师和外请教师开设并已列入培养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课程,不包括学术讲座和毕业论文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由学校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长统一领导,由各学院院长、分管院长组织协调,研究生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在本课程上课结束前一周内进行。由学校研究生部统一布置,学院组织学生通过学校研究生培养系统进行网上打分,系统自动计算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反馈给学校领导、相关部门、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本人。
第五条 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估项目、指标及其权重见附件《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指标》。
第六条 为保证评估结果公正合理,督导组专家可结合听课情况对总评分作适当修正,但修正幅度不超过加减8分;各学院院长、主管院长共同研究,可对总评分作适当修正,但修正幅度不超过加减5分),且学院修正的课程比例不超过参评课程数的20%。
第七条 对课堂教学质量总评分名列学院前茅的教师,由学院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给予奖励。获得奖励的任课教师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评估分在90分以上;(2)该课程的听课学生人数不少于12人; (3)本学期未出现教学违纪事件。
第八条 连续两次(班)评估成绩为70分以下的教师,两年内不得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两年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方能重新上研究生课程。重新上课后,课堂教学质量总评估分再次出现低于70分者,应暂停上课,并需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总结。由学院组织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由研究生部决定是否允许继续上研究生的课。
第九条 对出现上课迟到、早退、擅自调课、停课、教学大纲未上传或其它教学事故的教师,学院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研究生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指标